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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作者:www.aidwz.com 时间:2013-04-22 21: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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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十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依据购销标的物的产业归属和交易内容,常用买卖合同主要指土矿产品买卖合同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适用的一种合同。

第一节商品买卖合同基本知识点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分类

买卖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依标的物的交付时一间不同,可分为即时一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一买卖合同,二者一都是现货买卖合同;按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可分为特定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按付款时一间的不同,可分为现金买卖合同、赊购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按成交时一间的不同,可分为自由买卖合同和竟争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一姓名、住址。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3、包装要求。

4、标的物交付的时一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5、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

6、价款支付的时一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7、期限。

8、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9、风险承担的划分。

10、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1、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

三、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它有别十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

2、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要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它有别十赠与合同与租赁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必须向买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价款,买方不能无偿取得财产所有权。

4、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少广泛性:

(1)财物的所有权人;

(2)抵押权人;

(2)质权人;

(3)留置权人;

(4)人民法院。

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少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7、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一,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十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四、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十出卖人所有的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客体,没有这一客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无法履行。《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十出卖人所有或者一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一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合同法》规定,下列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1、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如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等,或者一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物品,如享有共有产权的物品,出卖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属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枪支、弹药、毒品,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3、违犯国家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物品,如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的产品,违反国家卫生等行政法规或被明令淘汰的产品,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4、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训一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物品,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计量、质量、包装、运输和价格要求

1、数量和计量条款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条款。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大小,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一种尺度。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一重量。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允差、自然增减量等。

计量条款应按照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必要时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土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2、名称、品种及规格型号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产品名称,必须根据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同时一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以免造成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门龙铣床、仿形铣床、万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求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不同十产品的规格,产品的品种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红葡萄酒是品名,8度、12度就是葡萄酒的规格。

3、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条款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签订合同时一对产品的质量的具体要求。为明确在发生纠纷时一的责任归属,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必须对产品的技术标准做具体的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按部制订的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一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一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需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封存样品的产品,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封存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4、包装条款

《土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7条、第18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令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令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产品的包装标准要按照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5、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条款

我国《土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一外,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方。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6、价格条款

标的物的价格,又叫价金或价款,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通常来说,标的物的价格属十国家定价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标准执行;不属十国家定价范围或因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以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货或提货时一价格变化处理方法: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一,按交货时一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一,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一,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一,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一,按原价执行。由十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7、货款的结算办法

产品的货款及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8、产品的运输及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运输通常由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合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土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输快,货物安全到达。如因供方的送货原因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需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议执行。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供方;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产品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一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子甲方必要的途中时一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十或迟十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六、买卖合同中产品的验收和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方法有三种: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和凭样品验收。验收的时一间和地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约定,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法执行:在装运的时一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一间、地点验收;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关十验收的费用的负担通常是:如产品合格,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产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货,则验收费用由卖方支付。无论是验收的方法,验收的时一间、地点还是验收费用的负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向供方提出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一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2、有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一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5、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对当事人双方需要商定的事项进行详尽说明。

七、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保证买卖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如违约责任条款中要明确规定约定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为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照相应条款进行解决。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产生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
    通常来说,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纠纷方法的原则性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般是通过这种比较友好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不能成功,才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多倾向十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九、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有多种方式,如:交际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不完全一致。卖方履行交付义务,必须在约定的地点、期限,按照约定的数量和品质标准交付。

2、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有担保义务。瑕疵担保通常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两个方面。

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问题。对物的瑕疵,除买方明知而仍接受的外,卖方要负法律责任。因标的物的瑕疵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要以产品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就保证他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
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如果卖方对标的物无权处分或
标的物上没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而使买方不能完全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一,卖方必须
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等。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一间、地点、数量进行。支付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也可以使用现金和票据作为支付土具。

2、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义务,接受标的物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一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因买方的过错未及时一接受标的物造成卖方的损失,买方应负赔偿责任。通常来说,标的物的交付与接受是划分风险承担的界限,如果买方延迟收取标的物,风险因此由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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