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己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明确掌握。
2、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在以法人与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常见,主要表现为:
(1)利用合同主体资格进行欺诈法。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利用虚假的主体进行欺骗。但其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违法分子采取给当事人高额回扣,甚至利用女色等手段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 借鸡下蛋欺诈法。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进行欺骗。
(3)冒名欺诈法。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一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4、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通常来说,这类欺诈行为一般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条款,但履行时一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部分骗子甚至伪造质量标识,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其产品质量,而与之订立合同。另外,部分行骗者一利用对方当事人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产品的心理,冒充名牌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1)质量欺诈法。行骗人员在合同中故意玩弄文字游戏,对标的物品质表述含糊不清,甚至在产品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2)假冒“名优”欺诈法。行骗人员谎称其标的物是“令利”或“名优特产”,或者一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产品“名优”证书,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签订合同。
(3)伪造虚假证明的欺诈法。为了骗取货款,引诱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行骗人员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使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卖方则不再对待作出履行,溜之大吉。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一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十十分不利的局面。
6、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一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履行地点不明确;
(3)付款期限不明确;
(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训一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一约定不明,使用有歧义等情况。
7、虚构索赔欺诈行为
这类欺诈行为通常是在无法履行合同上做手脚,以对方的责任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常用的欺诈方法有: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法。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品质、履行时一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十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一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一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法。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8、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合同的内容齐备、详尽完善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2)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3)在发生多交货时一不子通知;
(4)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一,不及时一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很多,除以上欺诈行为外,买卖合同还有畅销商品引诱欺诈法、少广告宣传欺诈法、传真机欺诈法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应提高防范意识并不断加强业务素质,才能切实保护和自身利益。
二、买卖合同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在履行阶段很容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要谨慎小心,尽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
1、掌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远景规划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土商部门进行咨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十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完全了解对方对其授权的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策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签订合同要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
因为非书面形式的在发生纠纷时一不好确定责任,并容易被人利用和欺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要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通常来说,可参照我国土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合同范本。若条件许可可以由土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签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4、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进行合理的事前防范可以减少风险。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一效而蒙受损失。
5、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有效方法: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一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6、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漏洞的出现往往是由十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导致的。因此,要想对欺诈风险有一个很好的防范,就必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从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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